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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記者從市交警支隊獲悉,8月6日,在阜城某路,一幼兒突然橫穿道路被一輛小型客車撞倒。萬幸的是,當時由于車速較慢,幼兒僅受皮外傷。
辦案民警調查后得知,幼兒趙某年僅3歲,當時來接其的車輛停在道路對面。趙某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沖出人行道橫過馬路,未觀察到機動車道上的安全狀況,是引發本起事故的原因。從現場視頻來看,小型客車駕駛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,沒有過錯。
交警部門最終認定,幼兒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因幼兒年僅3歲,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,因此幼兒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。
辦案民警介紹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四條規定,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、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,應當由其監護人、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、保護職責的人帶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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