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1、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,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辯護人、近親屬上訴的案件,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。
2、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,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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